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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正式稿)

日期:2015-04-09作者:本站编辑来源: 本站原创类别:公司动态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房地产登记业务,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登记。

1.0.3 房地产登记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房地产登记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利来老牌app设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并应按本规程进行登记;

2 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具有审核性质的工作应由登记官承担;

3  房地产登记应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

4  房地产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5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不得办理房屋的其他登记;因处分房地产而登记的,被处分的房地产权利应已登记;

6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

1.0.4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建立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作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1.0.5 房地产登记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代号

 

2.1术语

2.1.1  房地产  real estate

定着于地表或地下的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

2.1.2  房屋  building

有固定基础、固定界限且有独立使用价值,人工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

2.1.3  固定界限 fixed boundary

能够区分相邻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或共用部分,由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

2.1.4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  a basic unit of registered building

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

2.1.5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   code of basic unit of registered building

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本规程编制的与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一一对应的代码。

2.1.6  利害关系人  interested party   

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结果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人。

2.1.7  合并办理  co-registration

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多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并按登记事项顺序连续办理登记的行为。

2.1.8  登记官 registrar

通过全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从事房地产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专业人员。

2.1.9  登记资料 registeredmaterial

  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登记簿、登记申请材料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2.1.10  登记簿  real estate register

由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制作和管理,用于记载房地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是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2.1.11  登簿  recording

房地产登记机构将准予登记的房地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2.1.12  房地产权属证书  title certificate

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簿记载,向权利人颁发的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等。

2.1.13  登记证明  registered certificate

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簿记载,向预告登记权利人、在建工程抵押权利人等发放的权利证明,包括预告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等。

 

2.2 代号

2.2.1  TIFTaggedImage File Format的缩写,是一种图像格式。

2.2.2JPEGJoint Photographic ExpertsGroup的缩写,是一种图像格式。

2.2.3CEBChinese E-paper Basic的缩写,是一种版式文件格式。

2.2.4  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的缩写,是一种电子文件格式。

2.2.5  dpiDots Per Inch的缩写,是指单位面积内的像素数,即扫描精度。

 

3 登记基本单元编码

 

3.0.1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为房屋编制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具有唯一性、确定性,不得随意变动。

3.0.2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由阿拉伯数字组成。

3.0.3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为26位,前25位为本体码,最后1位为校验码。

3.0.4本体码应由行政区划代码和基本单元代码构成。

3.0.5  行政区划代码应由9位三级行政区划代码组合构成,其中:第1~4位为市(地区、州)行政区划代码,第5、6位为区(县、旗)行政区划代码,第7~9位为街 道(乡、镇)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 /T10114的规定。

3.0.6  基本单元代码应由12位基本单元幢代码和4位户代码组成。

3.0.7编制基本单元幢代码和户代码、计算校验码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246 确定的方法执行。编制方法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当确需改变时,应与原代码建立对应关系。

3.0.8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记载于登记簿,并可标注在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其附图、登记证明、房地产图、房地产登记档案中。

3.0.9  当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合并、分割时,应重新编码,原代码不宜再赋予其他房屋登记基本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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