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2 协助执行、查询、审核类表格
D.2.1 办理协助执行类业务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收执行法律文书类业务书宜符合表D.2.1-1的规定;
2 执行审查建议书宜符合表D.2.1-2的规定。
表D.2.1-1 接收执行法律文书类业务书
受理编号:( )
执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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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 执行材料 |
裁定书、判决书 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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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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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员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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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务证件号码 |
工作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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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房地产状况 |
权利人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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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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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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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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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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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证书号 (登记证明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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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坐 落 |
所在区 |
街道(地名) |
门牌 |
幢 |
单元 |
楼层 |
房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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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送达人: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表D.2.1-2 执行审查建议书
执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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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号 |
裁定书、判决书 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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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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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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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 年 月 日 |
D.2.2 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申请书宜符合表D.2.2的规定。
表D.2.2 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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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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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姓名(名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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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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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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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证书号 (登记证明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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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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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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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查询以下内容(在以下□中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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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簿信息 □房屋自然状况信息 □房屋所有权信息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信息 □房屋预告登记信息 □更正登记信息 □异议登记信息 □房屋查封或其他限制登记信息 □有无登记信息 |
其他登记材料 □ 与房屋土地使用权有关登记材料 □ 与房屋所有权有关登记材料 □ 与房屋他项权利有关登记材料 □ 与房屋预告登记有关登记材料 □ 与房屋更正登记有关登记材料 □ 与房屋异议登记有关登记材料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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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按所填查询目的查询以上登记内容并合法使用,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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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房地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查询行为或查询结果有异议,可自查询登记信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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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3 房地产登记受理审核、实地查看、询问的表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地产登记受理审核业务书宜符合表D.2.3-1的规定;
2 实地查看表宜符合表D.2.3-2的规定;
3 询问笔录宜符合表D.2.3-3的规定。
表D.2.3-1 房地产登记受理、审核业务书
业务类型 |
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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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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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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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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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
受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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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登记官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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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登记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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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委员会 会审意见 |
会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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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簿登记官 |
登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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缮证人 |
缮证时间 |
表D.2.3-2 实地查看表
业务类型 |
受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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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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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 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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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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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的标的物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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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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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表D.2.3-3 询问笔录
受理编号: 询问人:
1、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回答:(请填写是或否) 2、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 回答: (请填写共有或单独所有) 3、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回答: (共有情况下,请填写是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4、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共有份额情况? 回答:(按份共有情况下,请填写具体份额。共同共有人不填写本栏)
5、申请异议登记时,权利人是否不同意办理更正登记? 回答:(申请异议登记时填写,申请其他登记不填写本栏)
6、申请异议登记时,是否已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责任? 回答:(申请异议登记时填写,申请其他登记不填写本栏)
7、其他需要询问的有关事项:
经被询问人确认,以上询问事项均回答真实、无误。 被询问人签名(签章): 询问日期: |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2260
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
3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GB/T10114
4 《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
5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2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JGJ278-2012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 月 日以第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程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在总结我国房地产登记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参考境外房地产登记相关标准,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为便于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人员及相 关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 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目 次
1 总则
1.0.2 虽然全国各地房地产登记管理体制、模式不完全相同,但在登记申请材料要求、登记申请主体审查、登记程序、登记信息查询等要求具有共性。本规程不涉及房地产 登记机构职能划分、登记模式划分的内容,仅对房屋及其占用土地登记过程中工作程序、要求进行规范。因此,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登记。
1.0.3房地产登记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 一,依法登记原则。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任何一个登记行为都需要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框架下进行,不能自行创设。因此,登记应遵循包括地方法规、地方政 府规章在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按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登记实行属地管辖,且须由法定机构负责。房地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为了便于当事人查询,发挥房地产登记机构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客观上需要在每一行政区域内由同一个机构负责登记工作。因此,房地产登记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的 直辖市、市、县人民利来老牌app设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
第 二,登记审核人员持证上岗原则。按照《房屋登记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在登记机构从 事房屋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通过全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取得《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登记审核工作。
第三,依申请登记或依职权启动原则。房地产登记程序启动,一般情况下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就是说无人申请则不能启动登记程序;例外情形是登记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形直接进行登记,无需当事人再提出申请启动登记程序。
第 四,房地产主体一致原则。即房屋所有权与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不得相互分离,更不得相互冲突。房屋和土地虽然是不同的不动产,但两者在客观上 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该原则在我国法律和实践中得到遵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都明确了这一原则。
第 五,在先已登记原则。首先,如果房屋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原则上不能办理房屋的其他登记,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预告登记;其次,处分房地产之人, 其房地产权利必须已经在登记簿进行了记载,否则不能为其办理登记。对在先已登记原则,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有明确的规定。例如,《物权法》第31条就是 基于在先已登记原则而作出的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35条第1款、《土地登记办法》第45条的规定,都是在先已登记原则的具体体现。按照在先已登记原 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在登记簿上得到了连续、完整的记载,描述了不动产物权变化的所有阶段。
第六,依法查询原则。为了发挥房地产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房地产权利的记载信息。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但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并不是随意的,必须依照规定进行查询。
3 登记基本单元编码
3.0.1 房屋登记要保证登记客体的唯一性,就必须是每个基本单元对应唯一的房屋编号,这个代码和每个公民拥有唯一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类似,是唯一的,不得随意调整,改变。
3.0.7 如行政区划调整、编码方法改变等造成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变化的,新、旧代码应建立对应关系,以保持代码的稳定性、关联性。
3.0.8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必须在登记簿上记载,是否标注在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其附图、登记证明、房地产图、房地产登记档案中,不做强制要求,由各地根据保密等具体情况自行确定。